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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指数:0 页面更新时间:2022-04-1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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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牧业、渔业、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价格、信贷、金融保险、进出口、农产品流通等政策。

(三)指导农业改革创新,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参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四)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与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落实扶持政策,做好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等工作;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与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研究制定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指导实施农业重点产业带和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农业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实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种子(种苗、苗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六)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牧用地、渔业水域、滩涂、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局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依法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作;指导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组织实施休闲观光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建设;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承担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责任;牵头管理外来物种,指导农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的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指导木材行业工作。

(九)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森林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

(十)指导、监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农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依法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十一)负责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负责渔政、渔港、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捕捞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

(十二)拟订农业科教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更新工程;组织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和实施,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实施农业农村人才培训、农民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农民技术员从业资格评审管理工作。

(十三)管理农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研究提出现代农业发展指标并组织考核;分析、研判农产品市场行情,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四)负责农业防灾减灾的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农业灾害应急预案,参与协调处理农业重大突发事件。监测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五)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

(十六)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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